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2006年8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27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的项目信息、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