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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防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7-19      浏览次数:2395次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强降雨和汛期防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办改字〔2016〕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期,我国南方暴雨洪涝灾害频发,强对流天气偏多、风雹灾害突出,对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7月中旬部分地区降雨较常年偏多1—2倍,7月下旬长江流域大部地区较常年偏多2—6成,黄河下游、辽河流域仍有可能出现强降雨过程,西南地区东部和北部强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风险较高,林业应对洪涝与地质自然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全力保障林业生产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确保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洪涝与地质灾害对林业建设危害的严重性,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扎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领导到位、指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准备到位,做到万无一失。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及早获取第一手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短信等途径发布,提醒林区群众及时避险避灾。要重点抓好林区山洪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地带、山区旅游和危险地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该转移的要坚决转移,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保证人员安全。要坚持应急值班制度,汛期要安排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要突出重点,全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工作站、苗圃、森林防火瞭望塔、森林病虫害监测点、森林管护用房等林业重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洪水、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措施。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区域和单位的基础设施,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排查,并积极采取加固整修等预防措施,提高各项设施设备的防险能力。要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及时调整森林资源调查、造林施工、科研监测、山林巡护等野外活动安排,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尤其要做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繁殖基地(场所)各项防汛避险措施的落实,做好防汛转移准备。要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对已进入收获季节的经济林等林产品,要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快抢收抢运,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三、要扎实应对,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提高应对林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灾情,要立即反应并及时行动,迅速发布救灾对策措施。要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林业经营者搞好生产自救,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林业救灾资金,调剂、调运救灾物资,解决好受灾林区职工和林区居民的生活急需问题。要加大洪涝灾害发生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防控力度,防止发生灾后灾。
      四、要科学核灾,切实抓好恢复重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灾情进展,认真做好灾情和救灾应急信息的报送。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科学评估和核定,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实行灾情快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灾情汇总报告工作。要加强林木种苗、化肥、农药等灾后恢复生产物资的储备和调剂,为恢复重建提供物资保障。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争取将加快实施湿地修复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纳入本地恢复重建支持范围。
      五、要认真总结,深刻吸取经验教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修复保护减轻洪涝灾害和天然林退化、毁林开垦、特别是湿地破坏等引发洪涝灾害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用科学数据、有说服力的案例,充分说明湿地减少、河床抬高、森林蓄水功能差对洪灾造成的严重影响,并形成调查报告,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同时报送我局。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林业在防灾减灾特别是减轻洪涝灾害中的重要作用,为林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请各地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灾情快报制度的通知》(林规发〔2011〕271号)所附表格格式要求,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灾害损失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改司 孙友
      电 话:010—84239371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