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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次数:3072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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