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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产业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9-10-23      浏览次数:3470次

  浙江省林草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

  围绕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浙江将鼓励合作社与工商资本开展项目合作。鼓励各地出台林权股份流转奖补政策,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创办林权收储平台,建立拟流转林权的数据库。对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由县级政府发放林地经营权证。

  在拓宽林业产业投融资渠道方面,全省将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对纳入扶持重点且符合用途导向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逐步提高林道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促进林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建立花卉苗木产业孵化基金,引导政策性银行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支持企业经营的林地林木参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油茶气象指数保险、毛竹收购价格保险和花卉苗木、香榧、猕猴桃等特色品种保险。

  为支持林业工商资本做大做强,浙江将对林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林)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林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企业从事林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待遇。

  浙江将优化林业产业投资环境,支持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林业生产设施建设。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允许不超过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加快出台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教育等绿色生态产业。支持工商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内的旅游接待服务、休闲娱乐项目、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项目,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

  立足激励林业人才创业创新,全省将实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青年林业人才培养计划,力争到“十四五”末期轮训一遍。鼓励高校扩大林业专业招生比例,鼓励科研人员到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组建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队伍依法登记注册。

  《意见》自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