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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长春市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0-02-27      浏览次数:3162次

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为减轻生产、配送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2020年春节期间(124—29日)开工(含未停工)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企业、配送防控急需物资的物流和运输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与急需防疫物资配套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124日至我省宣布疫情结束)新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1年以上)限劳动合同。(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的,经与就业服务机构信息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后补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企业每吸纳一人补贴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领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开工时间及生产防疫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风险承诺书》。

  (二)申报和审核

  1、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与本区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沟通,掌握符合补贴范围企业的底数,核实企业开工生产时间、核实吸纳人员就业失业状况、劳动合同和用工人员在岗情况等工作。把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尽快组织申报。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名册》、《企业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名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和企业上报的材料报市就业服务部门。

  2、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区就业服务部门上报的材料,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交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资金的拨付 

  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认定享受扶持政策企业,汇总全市享受扶持政策企业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名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就业服务部门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将一次性就业补贴拨付到市就业服务部门,市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享受政策企业。

  五、相关要求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是为应对疫情影响采取的扶持政策举措,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望各县(市)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务必抓紧协调,尽快落实。

  (二)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由就业资金列支,具体方式另行确定。本流程适用于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进行申报工作。其他县(市)要积极与当地工信、财政部门联系,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进行落实,所需资金由本地就业资金列支。

  (三)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申请截止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以内。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垚

  联系电话:81118056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24日 

 

附件:

附件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