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亏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前针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及年审会计师等各方共同就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问询函所涉及的部分问题的回复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在问询函延期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于2020年4月2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